繁体
九月,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,疏言:“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,大别为钦选、互选二者,各有取义。而钦选议员名位有崇卑,人数有多寡,当因宜定制,取便推行。宗室王、公世爵,满、汉世爵及外籓王、公世爵,阶级既
,计数较少,应开列全单,恭候简命。宗室、觉罗,各
、院官及纳税多额者,合格人数,与议员定额比例,多少悬殊。考外国上院制,敕任议员多经互选。拟略师其意,于钦选之前,举行互选。各照定额,增列多名。好恶既卜诸舆情,用舍仍归于宸断。其硕学通儒,资格确定较难,人数调查不易,互选势所难行。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,宽取严用,以蒐访之任,寄诸庶官。抉择之权,授诸学
。仍宽定开列名数,冀不失钦选之本旨。以上各项,略采各国上院办法,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礎。而资政院兼有下院
质,不能无民选议员,与钦选相对待。特以谘议局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,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绅民衤复选而来,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,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。公推递升之标准,不能不以得票多寡为衡。但监督权属于督、抚,非经覆定,不令遽膺是选。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,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。”诏如所议行。
先是资政院奏拟院章目次,第二章为选举。宣统元年七月,资政院奏续拟院章,改订第二章目次为议员,专详议员资格、额数、分类、任期,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,以免混淆,从之。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,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。一,宗室王、公世爵;二,满、汉世爵;三,外籓王、公世爵;四,宗室、觉罗;五,各
、院四品以下、七品以上官,惟审判、检察、巡警官不与;六,硕学通儒;七,纳税多额人;八,各省谘议局议员。定额:宗室王、公世爵十六人,满、汉世爵十二人,外籓王、公世爵十四人,宗室、觉罗六人,各
、院官三十二人,硕学通儒十人,纳税多额者十人。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。类别为钦选、互选。宗室王、公世爵,满、汉世爵,外籓王、公世爵,宗室、觉罗,各
、院官,硕学通儒,纳税多额者,钦选。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。任期三年,任满一律改选。
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之规定,宗室王、公世爵,列爵凡十二:一,和硕亲王;二,多罗郡王;三,多罗贝勒;四,固山贝
;五,奉恩镇国公;六,奉恩辅国公;七,不
八分镇国公;八,不
八分辅国公;九,镇国将军;十辅国将军;十一,奉国将军;十二,奉恩将军。
院章定额分
,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,自不
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。满、汉世爵,以满洲、蒙古、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级为限,
定额分
。三等侯以上八人,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。外籓王、公世爵,凡下列蒙古、回
、西藏各爵:一,汗;二,亲王;三,郡王;四,贝勒;五,贝
;六,镇国公;七,辅国公。
定额分
。内蒙古六盟,盟各一人;外蒙古四盟,盟各一人;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;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;回
一人;西藏一人。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,未奉特旨停止差俸,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,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。每届选举,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、各该
衙门、理籓
,分别查明合格者,造
清册,于选举年分二月以前,咨送资政院。由院分别开单,于三月以前,奏请
额钦选。其宗室王、公,满、汉世爵,现任军机大臣,参豫政务大臣,及资政院总裁、副总裁者,无庸选充。有缺额时,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,修正清册。
爵级或
落应选充者,奏请钦选补足之。
宗室、觉罗,凡男
年满三十岁以上,无下列情事者,得选充资政院议员:一,曾
圈禁或发遣者;二,失财产上信用被人
法纲要,暨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。自本年起,分九年筹备。其关于选举议员者,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,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,各省一律成立,颁布资政院章程,举行资政院选举。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。第九年始宣布宪法,颁布议院法,暨上、下议院议员选举法,举行上、下议员议员选举。谕令京、外各衙门依限举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