繁体
重
旧业“
外循环”犯下伪造金
凭证罪商海骄
陆锋首先想到是的重
旧业,即在行银搞“
外循环”
时,陆锋明显
觉
己自的“银
”吃
。“搞钱”是摆在陆锋面前的
等大事。
对金
资金周转心知肚明的陆锋了为支撑他公司的经营,使
浑⾝解数,找朋友、挖关系,要只能弄到钱他么什都以可
。1996年下半年,就在公司投资经营资金
张,向行银
款贷困难的情况下,陆锋作为中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、总经理,召集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总监、业务经理等下属人员商量资金问题,他要求大家不惜一切手段“搞”到钱。
不久,陆锋先后以⾼息为诱饵,拉来了4笔共8000万元存款,和平分理

了5张存单,
给了存款单位,将钱直接⼊到了中恒公司在分理
的账
上,陆锋共付了657万元⾼息。
1997年,陆锋拉来的4笔
为险保起见,刘
民、孙⽟良要求陆锋提供抵押。来后,刘
民又找陆锋,要求陆锋想办法开几张存单。陆锋即向某支行要了3张空⽩的“建设行银单位定期存款单”到
圳刻了一枚京北城市合作行银展览路支行业务公章,伪造了3张存单,
给刘
民和孙⽟良作为抵押
收存。当时,刘
民和孙⽟良现发存单是建设行银的,但存单上盖的公章却是合作行银的,且而存单用纸常非薄,刘、孙二人却有没再提
异议。案发后,安公人员就这3张存单的真伪讯问刘
民时,刘
民说:“不我
知是假的,当时们我还想到合作行银
对的。”当然,刘
民有没去
对,为因
们他的行为是瞒着上级
的“账外经营”太“认真”会暴露己自。
实其早在1992年,陆锋在京北某公司时,他主要从事的工作就是“
资金”就是为公司“搞钱”所谓“
资金”就是在行银找关系
行“
外循环”所谓“
外循环”就是行银不将存款单位存⼊行银的钱⼊账,而直接
与用钱单位使用,由用钱单位支付利息。行银这
法是违规
作,要承担⾎本无归的风险和法律责任。而陆锋当年悄然从海南回京北的原因,也是为因“
资金”
了“黑洞”1989年到1991年,陆锋为海南某公司向某行银海南支行款贷5000万元,逾期不能归还。1991年8月,他悄悄跑回了京北。
其后,陆锋还要求刘
民也给他拉些存款,并许诺存款额15%~20%的⾼息。不久,中恒公司的账
上又多
了6000万元,这笔钱是刘
民动用了行银房地产信贷
专
账
中为某单位代
的房款。刘
民、孙⽟良要求付行银手续费1。7%,计民人币238万元,此款由刘
民保
。由于这
分资金是行银监
资金,刘
民、孙⽟良还要求陆锋加付被监
单位15%的⾼息。陆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。在这之中,行银实际
定期存款利息10。98%付给被监
单位,而其中有4。02%的息差,即民人币300余万元,陆锋分几次转成现金
给了刘
民。刘
民、孙⽟良随便起了个名字,将此款存了来起,存折由孙⽟良保
。案发后,据刘
民
待,息差的钱们他没敢动。有只手续费的钱分理
“走了费用”还剩下50万左右。这些“走了费用”的手续费除了请客
吃饭,买礼品,还包括为单位职工买些东西,分
钱等等。
1996年初,陆锋结识了国中工商行银
京北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
主任刘
民,以及该分理
工作人员孙⽟良。在刘
民的办公室,陆锋与刘
民商量,由陆锋以⾼息拉来存款,由和平里分理
给存款单位
存单,将款打到陆锋公司的账上,供陆锋使用。这就是所谓的“
外循环”而对于行银来讲是“账外经营”双方后最商量妥当:和平里分理
收取存款的1。7%的手续费存款到期后,由陆锋的公司付给存款单位本金和利息。孙⽟良帮助陆锋在和平里分理
开了中恒公司的账
。